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。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,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。
二、诉讼费、执行费由原告、申请人在立案当日预交。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,按自动撤回起诉、上诉或者放弃申请处理。
三、案件受理费、申请费按《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》规定计算交纳,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的金额,根据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1、离婚案件,每件交纳50元;涉及财产分割的,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1%交纳;
2、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;
3、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50元;
4、财产案件:
一千元以下 50元
一千元至五万元 4% +10元
五万元至十万元 3% +510元
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% +1510元
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1.5% +2510元
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1% +5010元
一百万元以上 0.5% +10010元
5、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,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;
6、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50元;
7、知识产权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;
8、破产案件,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,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,减半交纳,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;
9、诉讼保全申请费:
一千元以下 30元
一千元至十万元 1% +20元
十万元以上 0.5% +520元
10、申请执行费:
一万元以下 50元
一万元至五十万元 0.5%
五十万元以上 0.1% +2000元
另外,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,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。主要包括:
1、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;
2、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出庭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;
3、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