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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起诉与受理
  发布时间:2019-10-27 15:35:53 打印 字号: | |

一、起诉
    (一)起诉条件:
    1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    2、有明确的被告;
    3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    4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;

   

    (二原告起诉应提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。
   

    (三)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:
    1、当事人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电话、邮编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;
    2、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
    3、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
   

    (四)递交起诉状时,原告为公民(自然人)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;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、营业执照副本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,有委托代理人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;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,被告为公民(自然人)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。

   

    (五)原告或者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,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。


二、审查立案
   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起诉状后,经审查,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立案,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;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,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。

三、移送
    立案后,由立案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承办的业务部门。

四、交纳诉讼费用
   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发票后,直接到中国农业银行设在法院立案大厅内的收费处交费。


 
责任编辑:涟水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