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当事人的权利
(一)对于一切公民,在适用法律上一在法律面前,不允许有任何特权。
(二)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
(三)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。
(四)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。
(五)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。
(六)在民事诉讼中,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,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(七)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
(八)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,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法律文书。查阅、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,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。
(九)民事、经济、行政赔偿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。
(十)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,有权提起反诉。但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被告人无权提起反诉。
(十一)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,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,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。
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,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,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案件立案后,一审判决前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二、当事人的义务
(一)必须遵守法律规定,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和调解书。
(二)必须遵守法庭规则。
1、审判人员进入法庭、审判长宣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。
2、不得喧哗、吵闹;发言、陈述和辩论,须经审判长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