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公开审判的案件,允许年满十八周岁、精神正常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,进入指定的法庭旁听。
二、诉讼参与人、旁听人员应当衣着整洁。
三、诉讼参与人、旁听人员,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,禁止将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。
四、诉讼参与人、旁听人员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将其设置在振动档。
五、诉讼参与人、旁听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活动,不准随意进入办公区,不准大声喧哗。
六、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,维护法庭秩序,不得喧哗、吵闹;发言、陈述和辩论,须经审判长许可。
七、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
(一)不得录音、录像和摄影
(二)不得随意走动,不得进入审判区;
(三)不得发言、提问;
(四)不得鼓掌、喧哗、哄闹,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。许可,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、录像和摄
八、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,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、训诫,也可以没收录音、录像器材,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九、对哄闹、冲击法庭,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予以罚款、拘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