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(2021)苏0826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季珊珊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现罪犯季珊珊以其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,根据相关规定,本院进行公示,公示期限三日,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。如有异议,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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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