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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涟法 · 微课堂】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
  发布时间:2024-06-18 17:14:41 打印 字号: | |
案情

杨某(男)和薛某(女)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,育有一子一女。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缺乏沟通。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双方离婚,薛某亦表示同意,但称杨某一直在外地,自己没有工作,一直在家打理家务及照顾儿女,故要求杨某给付经济补偿金。


裁判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婚后未能共同经营好婚姻及家庭,双方均同意离婚,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应予准许。关于经济补偿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薛某在与杨某多年婚姻中,因抚育子女、协助杨某工作、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义务,杨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、杨某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,确定杨某一次性给付薛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。

案例价值
民法典完善了原婚姻法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,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动,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,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。这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更具可操作性。
我国“男主外,女主内”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仍占主导地位。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,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,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妇女利益,抚慰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妇女的不平衡心理,对进一步推进全社会性别平等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。



 
责任编辑:涟水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