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某(男)和薛某(女)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,育有一子一女。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缺乏沟通。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双方离婚,薛某亦表示同意,但称杨某一直在外地,自己没有工作,一直在家打理家务及照顾儿女,故要求杨某给付经济补偿金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婚后未能共同经营好婚姻及家庭,双方均同意离婚,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应予准许。关于经济补偿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薛某在与杨某多年婚姻中,因抚育子女、协助杨某工作、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义务,杨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、杨某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,确定杨某一次性给付薛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。